2013年5月28日

請堅決反對台灣版的 SOPA+

編按:近日台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提出的「封鎖重大境外侵權網站」提案,在網路界掀起軒然大波,其計畫以行政權便宜行事,不經法院判決,直接命令 ISP 逕行封鎖境外網站,已有限縮言論自由之疑義。

在此我們轉載維基社群之文章《請堅決反對台灣版的SOPA+》與大家分享,並請大家跟我們一起持續追蹤、準備好參與後續的抗爭行動。
SOPA是個縮寫,全名《禁止網路盜版法案》(Stop Online Piracy Act)。這個法案在2011年時曾在美國國會中被提出,2012年的1月18日,在維基媒體基金會的決議之下,英文版的維基百科下架一日,作為反對該法案的抗議行動。

英語維基百科下架時的抗議畫面。本圖片依CC-By-SA授權方式使用,取自Wiki Commons

在包括Google、Flickr等網站都加入抗議行列的情況下,2012年1月21日,提案的美國眾議員 Lamar Smith 宣佈撤回。不過在一年半之後,2013年的5月,台灣的行政院智慧財產局卻在利益團體的提案之下,意圖讓這個法案在台灣施行,而且,還更變本加厲。

變本加厲的SOPA+


SOPA中有一個規定就是,美國司法部可以向法院申請多種禁令,其中一種為要求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拒絕用戶訪問涉嫌散佈非法版權物的網站,如此一來就可以更方便地針對非美國本土管轄範圍的侵權網站做管制。那麼我們來看一下台灣版的法案是什麼?根據智財局的說法:「針對伺服器設置於境外之網站,如屬專門從事網路侵權行為、或其上之內容有重大明顯侵害著作權,嚴重影響相關產業發展者,智慧局得採取快速處斷措施,令網路服務提供者(ISP)予以封鎖,使國人無法連結至該等侵權網站。」

在「針對境外網站」、「要求ISP封鎖」兩部分,台版與美版如出一轍;然而在美國版的SOPA中,美國司法部好歹是要向法院申請禁令的,也就是侵權與否仍由司法機關認定。而台灣的智財局卻更大膽地以行政權自為之,美其名曰:「由行政機關核發命令,令ISP執行封鎖之機制,相較於司法途徑,具有省時、節費之優點。」美國人想不到這省時節費的優點,台灣政府不愧cost down的本色,連行政權侵犯司法權都不必顧慮了!

新法案賦予政府任意河蟹的權力。本圖片依CC-By-SA授權方式使用,原作者為Ishikawa Ken

可是,著作權……

也許有人覺得為了保護著作權,這些防治工作是必要之惡,沒什麼大不了,這樣的觀念是有問題的。首先,何謂「專門從事網路侵權行為、或其上之內容有重大明顯侵害著作權,嚴重影響相關產業發展者」,在認定標準上是十分模糊的,許多被指控用來散佈侵權檔案的網站,實際上只是一個中立的平臺,無論合不合法的檔案都可以靠它散播,直接針對網站的阻斷,絕對是過當的方式。更何況所謂「冤有頭、債有主」,即使是平臺本身有意在做侵權動作,應該要做的是抄掉平臺業者的伺服器,而不是阻斷使用者的網路。

這兩種作法的差別在於:抄伺服器是業者無法再散佈內容、同時法院只取得違法者本身的營業資訊;阻斷連線則侵權者仍可繼續利用各種技術散佈檔案,而同時,使用者這端會被政府機關竊聽連線封包。(關於此方面的技術問題,可以參考PTT鄉民的淺易說明。)

再更進一步說,著作權本身過度的擴張,也是會阻斷人類知識的散佈與文化的累積,對於創意產業的發展未必是好事。開放授權行之有年,越來越多創作者反省著作權到底真的保護了創作者的利益,還是只維護了財團的利益。為了一個尚有爭議的問題,就明目張膽地要求讓行政權便宜行事,絕對超出了比例原則。

所以我們該怎麼做?


沒有第二句話,STOP SOPA(+)。本圖片依CC-By-SA授權方式使用,取自Wiki Commons

反對這種荒謬的法案,是我們唯一能做的。在臉書上已經有串聯活動,也有懶人包對法案進行完整說明並提供行動建議。另外,如果你依然覺得SOPA不會影響「好」網站,只會封住「盜版的壞人」,建議你讀一下維基媒體基金會對這個法案如何影響維基百科的FAQ說明

由於中文維基百科同時給兩岸三地與所有華人使用,我們不確定台灣維基人能否也發動維基百科下架一日的抗議行動。在正式的對抗行動策略出爐之前,做為台北社群的主持者,我在此先呼籲:
1.上網搜尋對這個法案的說明,並向你認識的每個朋友介紹這個法案的嚴重性。
2.向你的民代表示關切,要求他們反對這樣的惡法通過。
3.持續關注此事,隨時做好抗爭串聯行動的準備。
原文 / 臺北維基人聯合部落格: 請堅決反對台灣版的SOPA+
授權 / 創用CC 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 3.0 台灣

2013年5月10日

開放網路攻防戰:將 DRM 拒於 W3C 標準之外!

編按:本文取自電子前鋒基金會。關於 HTML5 是否應該納入 DRM 相關規範,Mozilla 社群幾個月來也有許多討論,迄今 Mozilla 基金會尚無正式回應。

數位版權管理(DRM)的技術攻防現在有了最新的戰線。

DRM 技術本應保障合法版權,但迄今為止,它仍然沒有成功讓有創意的人獲得合理報酬,反而干預了人們創新、合理使用、公平競爭、商品互通以及我們擁有事物的權利。

這就是為什麼我們對於 W3C HTML5 工作小組前,有個提案想將 DRM 建置入下一世代的網頁標準感到震驚。此提案名稱為 Encrypted Media Extensions(加密媒體擴展,縮寫為 EME)。我們認為採納 EME 將導致災難性的發展,必須立即被予以阻止。

對於網際網路該如何運作,在過去的二十年裡,一直有兩道聲音持續在爭論。其中一派的哲學是,網路需要成為通用的生態系,以開放標準作為根基,並且於各個方面、所有人、任何地點都應該能夠平等的完整實作,不需要取得任何許可或預先協商。這樣的技術傳統,在過去二十年間帶給我們 HTML、HTTP,接著成就了許多劃時代的創新產物,像是維基、搜尋引擎、部落格、網頁郵件、JavaScript 應用程式、多用途的線上地圖,以及成千上百萬列都列不完的網站。

另一派則由企業集團為首,試著要透過他們的私有套件控制網際網路。例如 Adobe Flash、Microsoft 的 Silverlight 等具有代表性的技術,並且由 Apple 、手機公司、以及其他高度限制的新興平台所推崇。這些技術傾向於單一來源,或者必須取得授權才能實作。無論這些技術在何時有多麼流行,他們都會對開放生態造成傷害。諸如仰賴於 Flash 或 Silverlight 的網站通常無法被正確連結、被搜尋引擎索引、被機器翻譯、提供身心障礙者取無沒辦法在所有裝置上運行,並且對使用者的安全以及隱私有一定風險等問題。我們相信,限制使用者的平台和裝置,必將面對創新的停滯,並且阻礙市場競爭。

不幸的是,EME 這個提案就具備上述的諸多問題,並且無疑會產生相容性問題,讓網站得需要第三方廠商的軟體元件、特殊的硬體與特定作業系統才能運作(統稱為內容解碼模組 CDM,content decryption modules),而這些在 EME 裡面諸字未提。

EME 的作者聲稱這些 CDM 的功能、及所作所為都與 EME 沒有關係,且不能拿 EME與 DRM 相提並論,因為並非所有 CDM 都是 DRM 系統。然而,如果一個客戶端無法證明它符合網頁要求的特定環境(沒有可接受的 CDM),就無法正確的顯示該網頁內容。

可笑的是,這不正與 W3C 最初出現的理由背道而馳?W3C 的存在意義就是為了要創造易於理解、可被大眾實作的網頁標準,如此一來才能確保最大程度的相容性,而非幫助這些只能由特定軟體或裝置才能存取的網站或服務的增長。然而 EME 這個提案,正是打算把這些機能性上的變數帶入 HTML5,如此很有可能會使我們回到那個網站之間互不相容的不太美好的網路世界

因為開放網路社群對於 DRM 與其可能帶來的後果實在沒什麼信心,因此這個由 Google、Microsoft、Netflix 聯合提案的 EME 內就聲稱「沒有 DRM 被加入 HTML5 規範」。這就像是在說「我們不是吸血鬼,但我們要邀請他們進門來。」

這個提案的大部分支持者,也聲稱 EME 本身在架構上並不是 DRM。不過規格書撰寫者 Mark Watson 承認「當然,我們對於這個標準的興趣,來自於很多人稱之為 DRM 的某些使用情境」,且實作上勢必得引進一些標準書內未提到的秘密。要我們支持 EME 與 DRM 毫不相關的這種假說,實在是很困難的一件事。

這類 DRM 的提案之所以會送到 W3C,只有一個簡單原因:為了試圖取悅好萊塢。好萊塢對於網際網路的憤怒,大概就跟網路存在的歷史一樣久,而他們一直以來都希望能透過某些科技架構,來控制視聽人的電腦。我們的感覺是,如果沒有辦法透過 DRM 來限制,好萊塢大概永遠不會允許電影在網路上播放。

不過老實說,這種「好萊塢隨時可以捲舖蓋走人」的威脅實在很不切實際。對於那些想看盜版的人,好萊塢所釋出的每一部電影早就都在那邊了,而且 iTunes、Amazon、Magnatune 與其他網站不需要使用 DRM,就已經售出了大量的音樂。像是 Netflix、Spotify 的串流影音服務之所以會成功,是因為他們比下載盜版更方便,並非是 DRM 起了什麼效果。

好萊塢之所以要求 DRM 的唯一合理原因,是因為他們希望能抗拒主流科技的原生面貌。電影工作室曾經使用 DRM 在他們的產品上恣意加入限制,像是禁止快轉與加入地域性播放限制。透過相容性技術公司複雜且昂貴的「相容性」技術,來阻擋了小型的媒體財團及大型科技公司創新的權力

過去科技公司一而再再而三地競相開發各種限制的方法,來討好好萊塢的奇想,在這個過程之中,他們也背叛了他們的用戶;開放的網路標準是這種趨勢的一劑解藥。如果我們對好萊塢病入膏肓的反科技文化敞開大門,讓它們感染 W3C 標準,將會是網路社群一個最可怕的錯誤。這會破壞 HTML5 的存在意義:「建立開放的生態系統,補充先前網頁標準中缺少的所有功能,無設備限制,沒有平台不相容的問題,也不會有 Flash 平台所產生的那種不透明狀況」。

HTML5 應該要比 Flash 要好,而將 DRM 排除在外,正是讓它好上加好的法子。

原文 / Defend the Open Web: Keep DRM Out of W3C Standards | 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
作者 / Peter Eckersley & Seth Schoen
授權 / 創用 CC 姓名標示-3.0-US

φ Toby、sntc06 翻譯 - Irvin 編輯